文件基本信息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,发文字号为国卫医发〔2018〕25号,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二条写道: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,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复诊和“互联网+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写道: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提供。
复诊的条件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六条写道: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复诊时,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,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、慢性病后,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六条还写道: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六条还写道: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,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。
处方与医务人员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八条写道: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,经药师审核后,医疗机构、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九条写道: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,不得开具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。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四条写道: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、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、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。
常见问题
互联网诊疗可以用于首诊吗?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六条还写道: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。
互联网诊疗由哪类机构提供?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写道: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医疗机构提供。
资料来源
核对日期:2026年10月26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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